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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奥荣铝业废水排放超标,被罚31万多元

   日期:2018-10-08     浏览:1520    评论:0    
 2018年5月4日,受佛山市环保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佛山市南海晶资金属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预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为0.686mg/L,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镍浓度≤0.5mg/L),超标0.372倍。

佛山环保监测人员对南海晶资金属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5月4日,佛山环保监测人员对南海晶资金属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2018年5月4日,受佛山市环保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佛山市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预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为1.01mg/L,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镍浓度≤0.5mg/L),超标1.02倍。

佛山环保监测人员对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5月4日,佛山环保监测人员对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2018年5月30日,受佛山市环保局委托,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佛山市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进行监测,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预排口排放的废水中镍浓度为2.08mg/L,超过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珠三角排放限值(镍浓度≤0.5mg/L),超标3.16倍。

佛山监测人员对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5月30日,佛山监测人员对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废水进行采样

上述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佛山市环保局分别对佛山市南海晶资金属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对佛山市南海奥荣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6.5万元和31.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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